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618号
申请人: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发祥,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申请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镇明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发祥,自然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0623023K,,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发祥、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发祥、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关财产的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发祥、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万元以内的财产及不动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