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发祥、被申请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618号
申请人: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发祥,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被申请人: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镇明珠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发祥,自然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40623023K,,住所地在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发祥、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发祥、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关财产的查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发祥、江苏中利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国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50万元以内的财产及不动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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