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2民初5663号
原告: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1258号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52825231R。
法定代表人:蔡先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军,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吴敬军,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开发区蒙城县方正车辆检测站办公大楼一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3AR5N。
负责人:丁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也,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96416692R。
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公司)与被告***、吴敬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广电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林军,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也,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敬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电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敬军赔偿财产损失12000元;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经审理,双方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5月8日,吴敬军驾驶超载的皖S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皖KAJ18挂车行驶至京福线1717KM+600M即临海市汛桥镇蒋山路口时,与***驾驶超载的皖S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沪D××××挂车变更车道时相撞,因避险再撞到机非隔离花坛的树木及设施后车辆倾斜部分煤灰散落,造成吴敬军受伤(另案处理)、两车损坏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广电网络公司所有)、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的浙JP××××号轿车、烧烤棚亭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敬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驾驶的涉案皖S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如保险车辆超载,则保险人免赔10%。人民保险公司已就皖S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作了赔偿。吴敬军驾驶的涉案皖S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吴敬军超载驾驶,在商业三者险中扣除10%免赔率。双方一致确认广电网络公司财产损失为1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涉案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27%(扣除免赔率10%)计2700元,两项合计,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700元。人民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63%(扣除免赔率10%)计6300元。对其余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的经济损失1000元,由***赔偿700元、吴敬军赔偿3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综上,广电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赔偿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3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700元;
三、***赔偿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元,吴敬军负连带责任;
四、吴敬军赔偿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负连带责任;
五、上述一、二、三、四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140元、吴敬军负担6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金吕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