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黄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1082民初8858号
原告: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中)1258号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052825231R。
法定代表人:*先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华融大厦(原金元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7282886C。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保公司、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754元。二、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9日,被告**驾驶贵A×××××号重型自卸货车,1时48分行驶至京福线718KM300M即汛桥派出所门口旁,因疏忽大意把光缆线路刮断导致张本成驾驶的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光缆线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广电光缆线(原告所有)损坏及其它财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29日,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临公交认字2018第[3310822018D0868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975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索赔无果,故起诉来院。
平安财保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供答辩状辩称,被告**驾驶贵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只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向张本成驾驶的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赔偿了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未答辩。
广电公司对平安财保公司答辩意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广电公司主张的事实及向本院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予以确认,认定广电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754元。
本院认为,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广电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975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因平安财保公司已向另一受害人赔偿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法对广电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广电公司的诉称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财产损失9754元;
二、驳回原告临海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