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03民初93号
原告:**,暂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白果科技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2,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青海省海东市。
原告**与被告白果科技股份公司、**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