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晧博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财保123号
申请人:佛山市晧博门窗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工业区内(原彩鸿陶瓷厂)K区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50323T。
法定代表人:李道水。
被申请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京承路长城环岛西南侧1幢(5层5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18K1XN。
法定代表人:唐中兴。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河镇大河街道137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986********。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郭家湾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72********。
申请人佛山市晧博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市晧博门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晧博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杜圣林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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