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06民初9265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林,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京承路长城环岛西南侧一幢(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唐中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金,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人建设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林与被告中天人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中介报酬6445700元,并依法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报酬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0日,原被告经共同协商签订了《居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协助被告“就云水湾小区项目三标段(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事宜进行居间治谈对接,”并最终促成被告签订该工程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并同时约定,居间成功后,被告按合同总造价214857676元的3%向原告支付报酬,共计6445700元,该报酬在建设单位与被告签订合同时给付1100000元,被告施工正负零时付清剩余报酬53457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及时报告了订立云水湾小区三标段项目施工合同的机会,并积极与该项目的建设方保定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保定市莲池区联系,为被告订立合同提供了诸多媒介服务,最终促成了建设方保定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云水湾小区三标段项目施工合同的成立,且被告现已施工至协议约定的“正负零”状态。但被告在协议履行中,背弃承诺,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中介服务报酬,虽经原告再三索要,被告仍分文未付,拖欠至今。同时,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利息损失。故此,为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天人建设公司辩称,原告诉讼不实,我公司谈过这个项目,但是没有拿到,请原告拿出合法证据。我们在网上查到此项目承包方为保定建业,有施工许可证为准。我们公司刚开始是跟甲方(隆峰房地产)谈过,后来甲方活没给我,施工合同也没有签过,我们公司就退出此次工程项目,我们一直没有干过云水湾这个项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0日,周德明代理被告中天人建设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居间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就云水湾小区项目三标段(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事宜进行居间洽谈对接,并最终促成甲方签订该工程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居间成功”至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研判确认与建设单位就项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居间成功后,甲方按本项目合同总造价214857676元的3%,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共644.57万元人民币。甲方向乙方分2次支付居间费用:第1次以双方认可的单位签订合同,甲方付给乙方110万元人民币;第2次以甲方施工正负零,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居间费534.57万元。《居间协议》有被告中天人建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的盖章以及被告代理人周德明的签字和原告**的签字。协议最后注明:本协议本人进场土建楼号施工后生效。
2021年1月11日,发包人保定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作为承包人的被告中天人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云水湾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载明:保定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云水湾三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建业集团的实际执行人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双方更好的合作,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如下补充条款:1.乙方任命周德明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相关事宜。2.乙方自行组织人、材、机及相应资金,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得因除发包人、政府及不可抗力以外因素停工。3.乙方以本项目名义采购、租赁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均须用于本项目,不得将以本项目名义采购、租赁的材料及设备用于其他项目……。该补充协议有保定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盖章和被告中天人建设公司的盖章以及周德明的签字。2021年3月1日,被告中天人建设公司(甲方)与保定市徐水区聚义水泥制品厂(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水泥砖用于云水湾工程。
另查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居间服务费用。
本院认为,对周德明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问题,周德明持被告中天人建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原告签订《居间协议》以及与保定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云水湾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且被告称其委托周德明与开发商签订正规施工合同,因此在周德明以被告的名义订立《居间协议》与《云水湾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时,原告和保定市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有理由相信周德明有代理权,故周德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据法律规定,不论周德明是否超越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均有效。《居间协议》与《云水湾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居间合同》中约定,居间成功后,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居间成功至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研判确认与建设单位就项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居间协议》,居间成功不仅仅指签订施工合同,还应该包括原告向被告提供对被告评估订立云水湾小区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的风险与研判有帮助的信息。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对订立云水湾小区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的风险与研判有帮助的信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中介报酬及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920元,减半收取28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潇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