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民终2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京承路长城环岛西南侧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明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黄河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上诉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明恒通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8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