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京承路长城环岛西南侧1幢(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滨路新北花园楼下1号商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