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京承路长城环岛西南侧1幢(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河滨路新北花园楼下1号商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1993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