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执行21779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该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779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17797元。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里哈努尔 审判员 ** 吾列 审判员 赵 义 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尼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