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5166号
原告:重庆沈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1194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144718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沈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沈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沈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沈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沈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重庆沈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陶璐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