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3056号
原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友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144718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千佛水力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千佛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59509021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千佛水力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2元,减半收取计3231元,由原告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