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站、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861号 原告:**站,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2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5NNPJ365。 负责人:***。 被告: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1幢5层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3076500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 原告**站与被告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同年8月17日,原告以原、 -2- 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站负担。 审 判 员 **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