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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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861号
原告:**站,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住所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文体路2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5NNPJ365。
负责人:***。
被告: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1幢5层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3076500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
原告**站与被告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广西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同年8月17日,原告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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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站负担。
审 判 员 **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