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都建筑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河北弘都建筑公司(原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76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横武连线西侧*******号*栋*层(衡水永固防盗井盖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朱宪勇,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原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闫庆仓。
被执行人:朱财君,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朱财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