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都建筑公司

***都建筑公司(原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29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衡武连线西侧*******号*栋*层(衡水永固防盗井盖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朱宪勇,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原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闫庆仓。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与被告河北弘都建筑公司、朱财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2019)冀1102民初299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于2019年9月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曹亚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