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都建筑公司

德州振辉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弘都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民终1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振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南大道899号装饰材料城B区四排2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玲,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弘都建筑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闫庆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晓朋,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财君,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系杨晓朋女婿。
上诉人德州振辉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原审第三人杨晓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振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州振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振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7元,减半收取7333.5元,由德州振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铎
审判员  高振平
审判员  李玉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科
书记员李凡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