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都建筑公司

武强县祥和租赁站、河北弘都建筑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执保817号
申请执行人**县祥和租赁站,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裕华东路3号院。
被执行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6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县祥和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310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8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