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弘都建筑公司

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与河北弘都建筑公司(原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2999号之一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衡武连线西侧*******号*栋*层(衡水永固防盗井盖铸造厂)。
经营者:***,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都建筑公司(原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闫庆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诉被告***都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华良建筑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提起的诉讼。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