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终1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海军,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弘都建筑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闫庆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上诉人邢海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弘都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庭外和解,一审原告邢海军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庭外和解,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邢海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