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1609号 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华巷18号3幢161室。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96号凤凰大厦14楼。 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现原告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708元应当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联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强 鸿 书 记 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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