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财保19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AGJD18。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法帕村委会遮晏村民小组。
负责人:陆继瑞,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智能,男,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5659762U。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11—3。
法定代表人:聂显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帝都支行账号为31×××16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964133元为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额为1964133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帝都支行账号为31×××16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964133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哏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