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民特16号
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聂显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其。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一)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受理***的仲裁申请并支持其仲裁请求,是以仲裁裁决的方式强行认定***与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总则中的自愿原则。其次,***是否在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地从事工作至今无法查明,即便***确在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地从事劳务,***也是与纪志永存在雇佣关系,***应当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规定的劳务合同纠纷向纪志永主张权利,而非通过仲裁向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的仲裁申请没有管辖权。(二)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错误。首先,***在仲裁申请书中援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暂行办法》不属于部门规章,也不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本案的法律渊源。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该条文不能简单解释为可以直接确认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理解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对于该处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解,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来解释,即该处的用工主体责任仅限于劳动者受伤的情况。(三)仲裁裁决书中援引的***提交的证据在本案中并未出现过,也未经过质证,在仲裁裁决书中也没有做任何说明。在仲裁裁决书第二页载明的“***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以下证据”,其中第二组证据为农民工工资调查询问笔录,该份证据在本案中从未出现过,***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为:1.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纪志永的调查询问笔录;2.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的调查询问笔录(***未签字确认);3.钢筋班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表照片(无纪志永或者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何人的签字),对该三份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裁决书中只字未提,更未做出合理的解释。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在案证据材料视而不见,而违法引用未在案件中出现的农民工工资调查询问笔录,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的规定,本案的仲裁裁决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求依法撤销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芒劳人仲案字〔2020〕第81号仲裁裁决书,并由***承担本案的申请费。
被申请人***称,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芒市帕底也有工程,其之前在那里做工,从没有被拖欠过工资。刚开始在这里做工时公司让我们办银行卡,我们都把卡交给公司了,我家两个人总拿了15,000元,现公司还欠着14,000多元。
经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芒劳人仲案字〔2020〕第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工资4,88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中的第一组证据的名称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所附证据具体为营业执照;第二组证据的名称为农民工工资调查询问笔录,所附证据具体为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纪志永、被申请人***所做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公告和一份钢筋班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表,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所附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但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书中未对该两组证据中所附的证据名称、内容和质证意见进行完整、正确地阐述存在不当。另,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对本案进行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芒劳人仲案字〔2020〕第81号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芒劳人仲案字〔2020〕第81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予以免收。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 萍
审判员 王赶红
审判员 杨蓉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