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2175号
原告:四川爱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7ANBJ7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1号1栋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冯彬,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俊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芒市商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PG4D83,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风平镇锦绣阳光家园咖啡小区商铺1栋S-5号。
法定代表人:**大。
被告: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5659762U,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1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爱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芒市商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爱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爱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司从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