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绍商终字第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夷度大熊猫生态乐园有限公司。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金猴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黄山市夷度大熊猫生态乐园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诸暨市金猴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山市夷度大熊猫生态乐园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朝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