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九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6611号 原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1幢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0430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九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瓴湖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3N508。 原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九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九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