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百田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10318号之二 原告:苏州市百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东环南路14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盘**859号。 负责人:***。 被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1幢5层-9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百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百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以被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百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百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苏州市百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