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7民初430号
原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1幢5层-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欧式印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中街4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欧式印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欧式印象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6.50元,由原告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