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2执315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1幢5层-9层,组织机构代码:2539043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睿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8号80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YBUP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睿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民币147962.2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119.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睿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81.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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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