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睿逸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2执315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1幢5层-9层,组织机构代码:2539043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睿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8号801室,组织机构代码:MA27YBUP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睿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民币147962.2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119.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睿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81.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