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3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杭州国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5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至于***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门诊病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故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铵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