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2635号
原告:华东有色测绘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89607。
法定代表人:程知言,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工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12578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蚌埠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强鹏举。
原告华东有色测绘院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工司、第三人蚌埠市城乡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华东有色测绘院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东有色测绘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有色测绘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东有色测绘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施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