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有色测绘院

华东有色测绘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东有色测绘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华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89607。
法定代表人:程知言,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福,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君,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7995U。
负责人:黄丛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君君,该分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埠市林业局),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湖路**会信用代码11340300743062237B。
法定代表人:李坤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琼,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东有色测绘院因与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蚌埠分公司),原审第三人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蚌埠市林业局)(以下简称蚌埠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东有色测绘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皖03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联通蚌埠分公司承担对华东有色测绘院的违约责任;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联通蚌埠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华东有色测绘院与联通蚌埠分公司签订的《蚌埠市中心城区(东片区)管线资源普查服务合同》第2.1.1条并未约定付款和开具发票的先后顺序,联通蚌埠分公司在工程第一笔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就存在恶意拖欠的行为明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双方未对支付款项和开具发票进行约定,应当按照交易习惯确定,本案所涉同一工程,蚌埠移动的付款方式是由蚌埠移动委托审计单位核对数字后告知华东有色测绘院开具发票,收到华东有色测绘院发票后支付款项,蚌埠中广的付款流程是认可了由蚌埠规划局盖章确认的工程量后计算金额,告知华东有色测绘院开具发票的金额,然后在收到发票后支付对应款项;3.《服务合同》2.3款规定“因乙方未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而华东有色测绘院未开具发票的原因是联通蚌埠分公司迟迟不肯告知开具发票的数字,导致华东有色测绘院无法开具发票。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华东有色测绘院的上诉请求。
联通蚌埠分公司辩称,1.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华东有色测绘院与联通蚌埠分公司签订的《蚌埠市中心城区(东片区)管线资源普查服务合同(蚌埠联通)》第二条2.1.1、2.1.2、2.3款约定“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工证明;乙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华东有色测绘院至今未向联通蚌埠分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2.关于律师费问题。首先,因联通蚌埠分公司不存在逾期附款行为,故华东有色测绘院主张律师费无事实依据;其次,华东有色测绘院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产生。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华东有色测绘院的上诉请求。
联通蚌埠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皖03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华东有色测绘院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以案涉工程在蚌埠规划局的组织下于2017年底完成了验收,联通蚌埠分公司应按《蚌埠市中心城区通讯管线工作量》中载明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1.蚌埠规划局在庭审时已明确陈述“华东有色测绘院诉称案涉工程已经过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与事实不符”;2.虽华东有色测绘院的工作人员常君君在工作簿上签字,但华东有色测绘院只是接到通知后于2017年12月22日参加了验收会议,并未参与验收;3.《蚌埠市中心城区通讯管线工作量》仅由蚌埠规划局于2018年3月28日单方盖章,并没有得到联通蚌埠分公司的验收确认,2017年12月22日蚌埠规划局召开的项目验收会仅是个别专家意见认为华东有色测绘院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探测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在2017年12月22日验收会上并未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验收,也未对四家运营商的工作分量进行划分确认,故以2018年3月28日由蚌埠规划局单方盖章的《工作量》中载明的管程权属个数及管程公里数来计算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联通蚌埠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华东有色测绘院辩称,1.蚌埠规划局作为国家机关,具有公信力;2.本案所涉工程,已由蚌埠规划局官方进行验收,所有数据已经全部录入国家数据库,联通蚌埠分公司坚持要按照自己的验收方式,并无可行性;3.针对第三点,按照再次验收之后结算工作量部分。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联通蚌埠分公司上诉请求。
蚌埠规划局述称:1.蚌埠规划局当时根据国家要求对管线的信息采集,要求的内容与华东有色测绘院和联通蚌埠分公司的合同内容是不一致的,蚌埠规划局只负责验收,对于款项的支付及测绘后管线的权属划分不负责;2.验收后存档需要数据是华东有色测绘院提供的工作量表格,该工作量并非蚌埠规划局所需要但包含其所需的内容;3.2017年12月22日蚌埠规划局组织第三方对四大运营商的通讯管线工作量进行验收,只查看管线长度累计的总工作量,并未对工作量是哪一家(四大运营商)所属的进行区分。此工作量是华东有色测绘院申请一审法院在我方档案室调取,其内容并不能证明华东有色测绘院对外权属划分的准确性,此准确性应由四家运营商共同确认。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无权对管线工作量及权属进行确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华东有色测绘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联通蚌埠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9559.22元;2、请求判令联通蚌埠分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息支付华东有色测绘院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验收之日起至联通蚌埠分公司实际支付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159559.22*4.65%*2.25年=16693元。并自起诉之日继续计算利息;3、请求判令联通蚌埠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2日,华东有色测绘院在蚌埠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下参与招投标并中标。中标后与联通蚌埠分公司签订《蚌埠市中心城区(东片区)管线资源普查服务合同》,约定由华东有色测绘院为联通蚌埠分公司提供【蚌埠市中心城区管线资源普查】服务,并在《合同》第二条约定联通蚌埠分公司的付款方式,即应当在乙方出具验收成果报告、并得到市规划局验收同意后,支付完成全部工程总价的80%,余下20%在验收合格后6个月付清。2018年3月28日,蚌埠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合格、明确了工程量,联通蚌埠分公司应该按约支付工程款,但是联通蚌埠分公司一直未向华东有色测绘院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联通蚌埠分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另查明,华东有色测绘院(乙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甲方)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蚌埠市中心城区(东片区)管线普查服务合同》,该合同1.3条取费标准约定:每管程公里的含税价格为1520元,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共建管道内只有一条或同一种(同一权属单位)的管线,则按一条管线长度计费;如果共建管道内有多条或多种(不同权属单位)的管线,则其计费方式为:有两个权属单位时按1.4倍(条)管线计算;有三个权属单位时按1.5倍(条)管线计算,超过三个权属时按(封顶)1.6倍管线计算。该合同付款方式第2.1.2条约定:第二笔进度款,全部项目完工,由乙方出具验收成果报告、并得到市规划局验收同意后,支付至全部完成工作量费用总价的80%,乙方同时提供全部剩余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1.3条约定:第三笔费用为质保金,质保金标准为总价的20%。在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如无质量方面的问题后无息结清。合同2.3条约定: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的承诺与保证条款第6.4条约定: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进行验收,相关的验收结果将作为付款结算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华东有色测绘院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签订的《蚌埠市中心城区(东片区)管线普查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现华东有色测绘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蚌埠市中心城区(东片区)管线普查服务,并出具了验收成果报告,且在蚌埠规划局的组织下于2017年底完成了验收,华东有色测绘院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联通蚌埠分公司理应支付华东有色测绘院工程款。华东有色测绘院主张判令联通蚌埠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合同第2.3条约定约定,因乙方未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故本院对华东有色测绘院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华东有色测绘院举证不足以证实律师费损失,故本院对华东有色测绘院关于律师费的诉请不予支持。联通蚌埠分公司辩解对华东有色测绘院主张的工程量没有得到联通蚌埠分公司的确认,工程款计算依据不足。对此,本院认为,联通蚌埠分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在蚌埠规划局组织的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会中参会,对于会议中的联通蚌埠分公司(东片区)管线普查联通蚌埠分公司并未提出过异议,且项目已经在蚌埠规划局的组织下通过验收,对工程量有异议的部分,联通蚌埠分公司亦未举证证实,故本院对联通蚌埠分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东有色测绘院工程款159559.22元;二、驳回华东有色测绘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联通蚌埠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825元,减半收取为1912.5元,由华东有色测绘院负担167.5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1745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东有色测绘院(乙方)与联通蚌埠分公司(甲方)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蚌埠市中心城区(东片区)管线普查服务合同》并未约定工作量如何计算,由蚌埠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加盖印章出具的《蚌埠市中心城区通讯管线工作量》,载明了涉案工作量,联通蚌埠分公司虽然上诉称其工作人员未参加验收,但其不能举证推翻该工作量,一审法院据此工作量认定涉案合同价款并无不当。联通蚌埠分公司应承担给付华东有色测绘院工程款的责任。联通蚌埠分公司上诉称不应按《蚌埠市中心城区通讯管线工作量》认定本案事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第2.3条约定,因乙方未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本案华东有色测绘院未向联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华东有色测绘院上诉称联通公司明显拖延付款系违约,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律师费亦系违约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华东有色测绘院上诉称应支持律师费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华东有色测绘院、联通蚌埠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5元,由华东有色测绘院负担335元(已交纳),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3490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朝霞
审判员  唐红旭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祁克轩
书记员余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