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4民催9号
申请人:华东有色测绘院,住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号。
法定代表人:***,华东有色测绘院院长。
申请人南京华东有色测绘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华东有色测绘院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5685327、金额1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申请人华东有色测绘院、收款人启东市财政局、出票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御道街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东有色测绘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华东有色测绘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