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7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开民初字第0074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缪江云、唐冰(特别授权),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工业园区共工路16号4幢1楼。
法定代表人曹永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557号。
负责人高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书山(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谢珍与被告***、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肖云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