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博靓特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保1110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博靓特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机构代码:25004141-1。
法定代表人:钱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被告):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机构代码:56180067-3。
法定代表人:曹永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博靓特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5951号。申请人无锡博靓特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无锡博靓特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其车牌号为苏B×××××的客车一辆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博靓特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德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闵袁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