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驰电气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日期:2015-06-26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扬新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江苏德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江苏德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德驰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德驰电气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4日,被告***以网名“愤怒的小马”在扬中门户网发表题为《这样的解聘理由》一文,歪曲事实,多处对公司员工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正面评价,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美誉度。原告得知后,向被告发出公函,希望被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但是,被告未作出任何补救措施。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上述文章;以网名“愤怒的小马”在扬中热线民生版块及镇江日报公开向原告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从事母线测量工作,约定年薪6万元。在内蒙古测量期间,有一处工地因业务员提出图纸要改动,需要加量加三通,此时,被告母亲病危,被告急需赶回扬中,就由公司派另一名测量人员完成后续工作,但是,后续测量中出现错误,致使原告产生损失。原告在得知被告母亲去世消息后,派人前往慰问吊唁,送去礼金及花篮。
被告又发现另一名测量人员与公司约定薪资每年8万元,认为自己工作能力强、完成任务多、水平比他人高,年薪却只有6万元而感到不值和郁闷。
内蒙古的测量工作仍然由被告处理好母亲丧世之后带着不满情绪去完成,测量中,被告和客户发生争执。
原告认为被告在测量现场与客户发生争执,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于2014年8月30日向被告邮寄发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单号1XXXXXXXXX05),通知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工作交接,薪资结算至2014年9月30日。原告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标准,以实际用工时间足额结算薪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
2014年11月14日16:52:52,被告以网名“愤怒的小马”在扬中门户网扬中热线-论坛-扬中地方区-百姓民生版块发表题为《这样的解聘理由》一文,陈述相关经过,表达不满情绪之后,骂*副总是畜生、人面兽心的垃圾、拍马屁、假公济私,称公司把员工当客户能骗就骗,解除合同不合法,没有补偿金。
原告得知此事后,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告发出公函,希望被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被告未作出任何补救措施。原告认为被告歪曲事实,多处对公司员工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正面评价,严重损害公司的美誉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截屏网络文章、公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支付工资和补偿金凭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有意见应当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借助网络平台发泄不满也应当掌握适度原则,对真实经过描述后可以批评、评论,文明上网,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被告的谩骂以及声称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权,并且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收到原告敦促澄清事实的函件后依然不采取补救措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被告认为薪资低可以重新商谈,协商不成也可另谋高就,没有必要再把已经过去的事情放在心里难以释怀,人生也是一个修炼过程,多用平常心看待人和事就不会辜负了自己和岁月。衷心希望,本院的判决能够成为双方化解矛盾的休止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网络同等范围内向原告江苏德驰电气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支行,账号:11×××61)。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