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191民初2746号
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瑞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奚祥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社区水背龙工业区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货款7828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密集型母线槽及附件材料,合同金额114845元,货到深圳后,一周内被告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原告依约于2014年1月10日将全部货物发往被告所在地。被告收到货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6年2月6日支付货款2万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货款16560元,共计36560元,尚欠原告货款78285元。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一张、合同复印件,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制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密集型母线槽及附件材料,合同金额114845元,货到深圳后,一周内被告即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原告依约于2014年1月10日将全部货物发往被告所在地。被告收到货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6年2月6日支付货款2万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货款16560元,共计36560元,双方于2017年11月22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28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2017年11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8285元,有对账单、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安赫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8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由被告深圳市大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书记员**附:1、适用的法律条文2、上诉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2:上诉须知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