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与**、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民终38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305350443XW,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洋河镇洋青路西侧。
负责人:李亚,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玖,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伟,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4666146D,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过程中出现新的事实,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淮成
审判员  仲召虎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