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959***与**、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荣,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伍。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1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庚
审判员 张 熠
审判员 吴雪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