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与宿迁文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恢3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负责人:李亚,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3272345,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徐兴伍。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苏1302执1270号。因追加**、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追加依据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民终3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要求**、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分别在抽逃出资1000万元、543万元范围内对宿迁华西置业有限公司(现名***佟商贸有限公司)欠付***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洋河分公司债务(5068254元)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51元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148.53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宿豫区中通名仕嘉园41幢104室不动产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宿迁市××区××室、××室、××室、××室及××区××区××商铺、××商铺、××商铺、××商铺、22C-31C商铺不动产权,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共计执行到位93599.53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佟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