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930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930号
原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4666146D,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兴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1年11月22日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于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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