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28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7708Y,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须君。
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4666146D,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伍。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4日生,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29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作出的(2019)苏130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案款2559894.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等。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通过电子送达或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查封被执行人**的车牌苏N×××××号机动车,现因暂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宿豫区锦华名园A座-24A、宿豫区锦华名园A座-25A、宿豫区锦华名园A座-26A、宿豫区锦华名园A座-29A不动产;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宿豫区锦华名园一区商铺17C-20C、22A-23A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已告知申请人对宿豫区锦华名园一区商铺17C-20C、22A-23A不动产的处置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其他不动产的处置价值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被执行人***已向本院履行案件受理费23257元。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人身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3257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