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28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04017708Y,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须君。
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4666146D,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伍。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4日生,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29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恒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国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宿豫区锦华名园一区商铺17C-20C、22A-23A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金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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