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92民初1763号
申请人:江苏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盘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辉,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悦,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卞平刚。
申请人江苏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 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邹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