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02民催16号
申请人: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校北路10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炜杰,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3705006、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市港闸区财政局、出票日期2018年9月19日、付款日期2018年10月18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纪 华
审判员 陈红兵
审判员 邹 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