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与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秦洪、魏积房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芝执委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层1001室。
被执行人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市府街18-8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秦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0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4)海民执字第3135号委托执行书将本案委托我院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洪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桥路119号内7号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秦洪名下的座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文化二巷48号内16号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三、被执行人***、秦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