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72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辛永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男,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海,男,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
被执行人: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市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烟台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与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烟台润众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查封**名下机动车一辆(车号:×××),未实际控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榕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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