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辛永献,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柏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杭宁达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柏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柏斯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660.1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审判员 周丽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