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

杭州东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8808号
原告:杭州东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场口镇青江村。
法定代表人:何钱江,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被告: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辛永献。
原告杭州东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杭州东神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东神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浃
书 记 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