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48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辛永献。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