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2242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华东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一街28号院7号楼13层1305室。
法定代表人:魏月胜,其他不详。
被告: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榆,其他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东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百安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