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34391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被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北广大厦1018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杉